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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严肃教职工请销假纪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06月11日 10:44  点击:[]

为严肃请销假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肃请销假纪律

(一)严肃请销假纪律,是践行“三严三实”、加强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学院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基本保证。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考勤方法

1.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及各系部专职从事教学、学生管理的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

2.专任教师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①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等)时间;

②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③学院、系、教研室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④学院、系、教研室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3.外出调研、实习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4.实习工厂职工考勤办法,由实习工厂根据学院规定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

(三)各部门须按规定严格考勤,并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考勤结果。从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提报考勤业务后,需同时导出考勤表,经考勤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

二、请销假程序

(一)分级审批

普通职工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4-5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6-30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天以上(含1天)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向主要领导请假。学院副职需请病、事假或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的,须向学院主要领导请假。30天以上(含30天)的,须经学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学院主要领导因病、事请假或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应互相通报,超过3天的应按照程序报省厅人事处,外出应向厅领导请假。

(二)填表报备

病假、事假、产假、丧假等均需按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按程序签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及时销假

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病假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组织人事处审验存档。

三、各类请假具体规定

(一)病假

1.请病假的,须本人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生出具的病休意见,按程序审批。

2.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1年内,因同一种病又继续休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学院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市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病假;每满6个月再进行鉴定。

(二)事假

教职工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部门须从严控制,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三)产假

1.女职工顺产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个国家法律和我省相关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配偶休产假的,可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含)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丧假

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五)我院教职工享受寒暑假,原则上不再批准年休假、探亲假和婚假,确需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1.基本工资(含改革性补贴,下同)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2个月的,发给全额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2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④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绩效工资

病假不满6个月的,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6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劳务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绩效工资。

3.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1.基本工资

每月事假累计不满10天的,不扣发基本工资;10天以上不满15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3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15天以上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绩效工资

①每月事假累计10天之内的,按实际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10天但不足15天的,扣发半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15天的,扣发全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②每学期事假天数累计不足30天的,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30天(含30天)的,扣发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

3.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三)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按实际产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丧假

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五、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教师未履行调课手续,无故旷课的;每周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的视为旷工1天。

(二)旷工处理

1.教职工月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50%和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

2.每学期旷工天数不足2天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旷工天数超过2天但未达到辞退标准的,扣发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

3.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解聘。

六、专任教师、辅导员完不成基本工作量扣款办法

(一)专任教师

1.课时量小于义务课时量的

每月扣发基本工资的30%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扣发额=(基础课时量-实际授课量)÷220×(月基本工资额×0.3+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额×0.6)×5。

2.课时量大于等于义务课时量小于基础课时量的

每月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扣发额=(基础课时量-实际授课量)÷220×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额×0.3×5。

3.专任教师学期授课量低于基础课时量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专职辅导员(含双选专职辅导员)

1.带班人数低于标准工作量50%的

每月扣发基本工资的30%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扣发额=[(标准学生人数-实际学生人数)/标准学生人数]×(月基本工资额×0.3+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额×0.6)×5。

2.带班人数高于标准工作量50%但低于75%的

每月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扣发额=[(标准学生人数-实际学生人数)/标准学生人数]×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额×0.3×5。

3.带班人数低于工作量标准75%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以上扣发额在次学期起按月扣除。

七、各系部、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请销假纪律,对职工病、事假和工作量考核等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审批、上报程序。如有漏报、虚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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