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取
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所医疗机构(不限中医或西医)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限一级及以下)并按照就医顺序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实现,原则上一年内不变。需要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按照就医顺序重新默认5所医疗机构。属于专科疾病的,可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自行选择就医。急症就医原则上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2)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000元(含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12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80%补助。对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高值耗材、大型检查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补充医保再给予70%补助。